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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一定要到被告所在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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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一定,也有例外情況,具體內容如下:

起訴一定要到被告所在地嗎

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1、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2.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3.對被採取強制性的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4.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一般地域管轄的例外:

1.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或被勞動教養地人民法院管轄。

2、追索贍養費案件的幾個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轄區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3、不服指定監護或變更監護關係的案件,由被監護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4、非軍人對軍人提出的離婚訴訟,如果軍人一方為非文職軍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5、離婚訴訟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6、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7、在國內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一方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8、在國外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9、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

10、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11、對沒有辦事機構的公民合夥、合夥型聯營體提起的訴訟,由被告註冊登記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規定:

民事訴訟的起訴一般由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於因合同糾紛、侵權行為引起的訴訟,也可在合同履行地、侵權行為地人民法院管轄。具體規定如下:

《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一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第二十三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四條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五條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六條因公司設立、確認股東資格、分配利潤、解散等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七條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八條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綜上所述,並不是所有起訴案件都是到被告所在地去起訴的,具體還是要看該案件的型別的,有的法律規定的特殊情況會在被告的住所地進行起訴的,所以在起訴對方時一定要特別注意自己所起訴的案件是屬於什麼型別的案件,該到哪裡的法院進行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