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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戶口遷出手續辦理程式是

離婚 閱讀(1.32W)
離婚後戶口遷出手續辦理程式是
律師解析:離婚戶口遷出手續辦理程式:
1、向遷入地戶籍登記機關提交戶口本、離婚證等材料,申請戶籍遷入,領取準遷證;
2、前往戶籍地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登出戶口;
3、向遷入地登記機關申請戶籍登記。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條
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登出戶口。
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准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
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准。
第十九條
公民因結婚、離婚、收養、認領、分戶、並戶、失蹤、尋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戶口變動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