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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中的贈與條款如何認定

離婚 閱讀(1.04W)

離婚協議中的贈與條款鑑於離婚協議主要是為解除雙方婚姻關係的目的而設,其所涉及的財產分割、子女撫育條款等均系出於解除雙方身份關係的動機,因此,上訴人基於離婚事由將自己婚前的個人財產處分給被上訴人的行為,可認定是一種目的贈與行為。
這種發生在特定身份關係當事人之間的、有目的的贈與,並不違反法律的規定,具有一定的道德義務性質,也屬一項諾成性的約定,在雙方婚姻關係事實上因離婚協議得以解除、且離婚協議的其他內容均已履行的情況下,應視上訴人贈與財產的目的已經實現,故其贈與除具有法定撤銷情況的依法不能隨意撤銷。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條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離婚協議中的贈與條款如何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