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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患有精神病是否能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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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患有精神病是否能離婚

有的人在婚後因為生活工作壓力大,久而久之就患上了精神病,並且還有越來越嚴重的趨勢。此時對於配偶來講,可能無法長期與患有精神病的人共同生活,因此就萌生了離婚的念頭。那此時一方患有精神病是否能離婚呢?本站小編為你詳細解答這個問題。

一、一方患有精神病是否能離婚

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准予離婚。

據此規定,配偶患有精神病的情形有三種情況:

1、婚前曾患過精神病,婚後因受某種刺激復發;

2、婚前未曾患有精神病,婚後因某種強刺激或外傷造成精神病;

3、因精神病遺傳而在婚後患精神病。

離婚案件中,是否准予離婚的法定理由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所以,如果配偶一方為精神病人,另一方向法院起訴的,法院是否判決離婚,關鍵是看感情是否確已破裂。

在一般的離婚案件中,離婚訴訟必須由本人親自進行。但是,因精神病人的特殊情況,應當區別對待,如果是間歇性精神病,應當在其精神正常的時間進行訴訟,如果是無訴訟能力或者是限制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應由其父母、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有撫養關係的兄弟姐妹代為訴訟。

二、夫妻一方失蹤如何辦理離婚

夫妻任何一方離家出走,杳無音信時,另一方可以採取以下兩個途徑解決:

1、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一方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直接提起離婚訴訟。法院按照普通民事案件規定的程式審理並判決。

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起訴至人民法院,只要求離婚,不申請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蹤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達訴訟文書。夫或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對下落不明一方送達訴訟文書是一個難題,法院如何解決呢?據上述規定,法院對下落不明的人可以採取公告的方式送達訴訟文書。

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用本節規定的其他送達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法院將訴訟文書通過公告送達的方式送達被告,被告有可能看到,也有可能看不到,無論看到與否,均視為送達,在法院規定的開庭時間內,被告不出庭,不應訴的,法院即可以缺席審理,缺席判決。這些規定,是為了保證法院訴訟審理程式的正常進行,保證公民合法訴權的行使。

2、可以對下落不明人申請宣告失蹤或宣告死亡以達到解除婚姻關係的目的。

宣告失蹤是指經利害關係人的申請,由法院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式,宣告下落不明滿一定期限的公民為失蹤人的民事法律制度。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二十條規定:“公民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起計算。”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宣告失蹤案件後,應當發出尋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期為3個月,公告期滿仍無音訊的,人民法院做出宣告失蹤的判決。夫妻中的一方被宣告為失蹤人後,另一方再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的,按照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四款規定:“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所以,對被宣告失蹤人提起的離婚訴訟,法院一般都准予離婚。

宣告死亡是指經利害關係人申請,由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式,判決宣告下落不明滿一定期限的公民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二十三條規定:公民下落不明滿四年,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發生之日起滿二年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失蹤人死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死亡案件後,應當發出尋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間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間為三個月。公告期屆滿,人民法院做出宣告死亡的判決。夫或妻中的一方被宣告死亡的,婚姻關係自宣告死亡之日起自動解除。

根據我國法律中的規定,要是一方患有精神病的話此時也是可以離婚的,但由於精神病人是不能準確表達自己意願,因此無法通過協議方式離婚而只能選擇訴訟方式。並且在訴訟中也需要精神病人的監護人代其出庭才行。要是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不妨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線上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