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喪偶後結婚證如何登出
按婚姻法規定,一方喪偶的,婚姻狀態自動消除,結婚證就失去了法律效力。如果要再婚的話,只要帶著死亡證明,去派出所把戶口簿上的婚姻狀況一欄改成喪偶就行了。
再婚只要和結婚物件各自拿著身份證、戶口本、雙人合影照片到民政部門申請結婚登記就可以。如果一方是離異的,還需要帶上離婚證或法院判決書。
二、提起離婚訴訟至離婚判決生效,要經歷三個必經階段
1、第一階段:起訴階段。
這一階段包括以下三個程式:
(1)原告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書、副本及相關的證據;
(2)人民法院接受原告提交的檔案、材料,進行審查;
(3)經審查起訴符合法律規定、要求,作出受理決定並立案,反之則退回原告檔案及材料,並告之不予受理的理由。
2、第二階段:答辯階段。
(1)人民法院決定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原告的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並告知被告作出書面答辯;
(2)告自收到人民法院送達的起訴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書面答辯。
被告在十五日內不提出答辯,人民法院照常審理案件並作出判決。
如果被告確因非個人意志的原因在十五日內不能作出答辯,可以據實向人民法院申請,請求延期,人民法院院長可以作出延期的決定。
3、第三階段:開庭審理階段。
這一階段進入離婚訴訟的實質性階段,主要是審查證據,查明案情,分清是非,確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它包括以下幾個程式:
(1)起草起訴狀;
(2)準備訴訟所需要的證據;
(3)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遞交起訴狀和證據;
(4)法院決定是否受理該訴訟;
(5)法院受理該離婚訴訟案件之後,在法定時間內向對方傳送起訴狀副本;
(6)安排開庭時間並向雙方傳送傳票;
(7)開庭:雙方均可以委託律師或者其他專業人士代理訴訟(一般情況下離婚當事人必須到庭,如果因特殊原因實在不能到庭,必須向法庭出具是否離婚的書面意見);
(8)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訴訟請求和雙方提交的證據情況對是否准予離婚,以及如何分割財產,子女撫養問題如何解決等問題作出判決。
離婚訴訟結束,但如果不服法庭判決,可以在收到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裁定十日)內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逾期不提起上訴,判決書生效。對生效的離婚判決(調解)不服的,按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不能申請再審,只能就有關的財產分割和子女撫育問題申請再審。
三、喪偶再婚辦理結婚證
辦理離婚、喪偶公證應提供當事人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或護照等身份證明;當事人所在單位人事部門或檔案存放部門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證明要根據當事人辦理何種公證寫明當事人未婚或結婚、離婚、未再婚、喪偶等的情況),辦理好喪偶公證手續之後,再婚的雙方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各填寫一份《申請結婚登記宣告書》。婚姻登記機關對雙方提交的證件、宣告進行審查,符合結婚登記條件的,准予登記,發給雙方結婚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