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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離婚冷靜期後起訴離婚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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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協議離婚冷靜期後起訴離婚可以嗎

協議離婚冷靜期後起訴離婚可以嗎?

協議離婚冷靜期後,是否可以起訴離婚 ,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進行確定,未領取離婚證的,可以進行訴訟離婚,已經領取離婚證的,無法進行訴訟離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男女雙方選擇協議離婚,冷靜期期滿後,是否還可以選擇起訴離婚的,必須根據實際情況進行確定。期滿後未辦理離婚登記手續的,可以選擇起訴離婚,去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由人民法院對婚姻關係作出相應的判決;期滿後,已經辦理離婚登記,領取離婚證的,無法選擇起訴離婚的,畢竟雙方的婚姻關係已經解除了,無法再選擇其他的離婚方式。

二、離婚冷靜期的法律特徵

(一)、離婚冷靜期的前提是尊重離婚自由原則

離婚自由不是絕對自由,而是相對自由,是法定範圍內的自由。法律規定離婚冷靜期,不是限制婚姻當事人的離婚自由,而是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思,在離婚兩願的前提下,給出適當的時間讓其冷靜思考,避免當事人因一時衝動而草率離婚。

(二)、離婚冷靜期適用於登記離婚即兩願離婚,不適用於訴訟離婚

訴訟離婚總有一方不同意離婚,或者存在其他爭議而不能達成一致意見,因而需要向法院起訴請求裁判,不存在當事人兩願離婚這種意義上的冷靜問題。

男女雙方選擇協議離婚後,經過三十日的離婚冷靜期,選擇去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放離婚證的,在拿到離婚證後,無法再進行起訴離婚;沒有去婚姻登記機關領取離婚證的,冷靜期後,還是可以去人民法院進行起訴離婚,由人民法院對婚姻關係作出相應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