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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被告不服判決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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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因此,如果離婚案件的被告對一審判決不服,可以自收到法院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的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需要注意這裡的十五日,是法定的期間,期間屆滿的最後一日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後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的日期。

離婚被告不服判決怎麼辦

上訴應當遞交上訴狀。上訴狀的內容,應當包括雙方當事人的姓名及基本情況;原審人民法院名稱、案件的編號和案由;上訴的請求和理由。上訴狀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並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

如果一審宣判時或者判決書、裁定書送達時,當事人口頭表示上訴的,人民法院應告知其必須在法定上訴期間內遞交上訴狀。如果未在法定上訴期間內遞交上訴狀的,視為未提起上訴。雖遞交上訴狀,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內交納上訴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應當製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調解書送達後,原審人民法院的判決即視為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