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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淨身出戶的條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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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淨身出戶的條件有哪些?

法律規定,在婚姻中有過錯的一方可以被判少分財產或不分財產,若是女方無過錯,則所分到的財產可以更多。特別是分割財產中還有房產的情形,過錯方可能會被判不得帶走任何財產,之後直接離開。這條規定有利於保護無過錯方、女方和子女的權益。離婚淨身出戶的條件有哪些?以下是相關規定:

一、離婚淨身出戶的條件有哪些?

根據《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1087條規定: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根據《民法典》第1092條規定:“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及有關法律規定,分清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和家庭共同財產,堅持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照顧無過錯方,尊重當事人意願,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合情合理地予以解決。”

但現實生活中,離婚財產分割涉及到對離婚財產的定性、夫妻雙方對導致離婚是否存在過錯、各自過錯比例以及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維護的問題,較為複雜。

二、離婚時明確可多分財產的情形包括哪些 

1、隱藏財產的一方。如夫妻有一方將車輛、首飾等動產藏起來。

2、轉移財產的一方。轉移財產是指改變財產的所有權或使用權,如將財產無償轉讓他人。起訴離婚前轉移財產的行為也可少分或不分財產。

3、變賣財產的一方。如私自將房屋變賣,但變賣財產並不必然會對夫妻財產造成減損,只是改變財產形態。如果將變賣房子的錢存起來,並未進行消費,最終未必會少分。當然,如果私自變賣房產後,房產漲價了,另一方可以要求賠償相應的損失。

4、毀損財產的一方。在實務中,夫妻矛盾激化時,一方可能會有砸壞車輛、收藏品等貴重物品的行為,若有證據證實,亦可主張多分財產。

三、起訴注意事項

1、實踐中,針對銀行流水的支出,法院一般會審查以下三個時間所發生的大額支出:

(1) 起訴離婚前一年至今;

(2) 分居之日至今;

(3)感情明顯惡化時至今。

2、在具體審理離婚財產分割案件中,根據上面提到的《民法典》第1087條規定,還有三種照顧性多分財產的情形:

(1) 一方有過錯,無過錯方可酌情多分財產(這裡的過錯包括: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婚外性行為等其它違反夫妻忠實義務的行為。)

(2) 獲得子女撫養權的一方;

(3) 女方。

3、儘管無過錯方、獲得撫養權一方和女方可以多分財產,但也是在均等分割的基礎上酌情多分一些,幅度不會太多。實務中,如女方獲得撫養權且男方有過錯,女方多分財產的訴求獲得支援的機率相對更高。

都可針對有過錯的另一方在訴訟中提出多分財產的請求。過錯包括實施婚外情行為、意圖侵佔和轉移財產,將財產損毀變賣的行為。出於人道考慮,女性在作為起訴過錯方的原告時,獲得的支援更多,特別是需要撫養子女的女方。有法律需要可以諮詢本站的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