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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一方淨身出戶的條款有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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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一方淨身出戶的條款有效嗎?

有的夫妻在簽訂離婚協議的時候,可能會約定一方在離婚的時候淨身出戶,不分得一點財產。那麼在離婚協議中,關於淨身出戶的條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相信很多人對此都不是很瞭解的,那到底離婚協議一方淨身出戶的條款有效嗎?詳細內容,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離婚協議一方淨身出戶的條款有效嗎

在協議離婚中,如果雙方約定了自願放棄一切財產,並且簽字了,那麼,此條款有效,屬於對自己財產的自願處分,與忠誠協議中的條款性質不一樣,如果簽訂之後,一方反悔不履行,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訴,協議書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二、離婚協議的效力如何

1、離婚協議的性質

離婚協議的性質具有人身與財產方面的雙重性,離婚方面的意思表示和子女撫養權的行使、撫養費的支付等屬於夫妻人身關係的範疇,而財產分割與債務處理則屬於夫妻財產關係的範疇。這兩種關係在法律性質上均屬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關係和財產關係。

2、離婚協議的效力上應適用的法律

因離婚協議兼有人身屬性與財產屬性,因而在適用法律上,應當優先適用《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

3、離婚協議的效力應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在司法實踐中,關於離婚協議的效力,尤其是在簽訂離婚協議後但未辦理離婚手續的情況下,並沒有統一的標準,甚至不同的法院就同一問題所出的判決也不盡相同,有以下幾種情況:

(1) 離婚協議成立的時間是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時。

簽訂《離婚協議書》屬於夫妻雙方的民事法律行為,是公民依法設立、變更、中止民事權利義務的合法行為,因離婚涉及身份與財產雙重屬性,在不違背法律的強制性和禁止性規定的前提條件下,應當自雙方達成明確的離婚意思表示,並就財產分割、子女撫養、債務承擔達成一致的書面意見時(即簽字)成立。

(2)離婚協議是否生效,取決於所附條件是否成就

離婚協議,是當事人對自己權利的意思自治,具有民事協議性質。離婚涉及到身份關係的變動,協議離婚以當事人雙方合意為前提,且其是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所附條件就是解除婚姻關係。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現實中,很多離婚夫妻都會在離婚協議中約定一方淨身出戶,那麼此時離婚協議一方淨身出戶的條款,只要是當事人自願的,在離婚協議上面簽字了,並且辦理了登記備案的,那麼該條款就會生效,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