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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起訴離婚需要什麼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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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二次起訴離婚需要什麼材料?

第二次起訴離婚需要什麼材料?

1、主體資料準備

雙方的身份資訊,聯絡方式,送達地址。這些資訊應當提供給法院,法院送達傳票與判決書均需要有效的送達地址。

2、證據準備

若原告認為第一次的證據有所不足,可在提交第一次起訴的證據的基礎上增加與補充,以證明感情確已破裂或者應多分得財產、獲得撫養權等。

(1)結婚證明

有效的結婚證明是法院判決雙方離婚的前提條件,若第一次起訴是因為沒有有效的婚姻證明而被駁回,那麼第二次的起訴同樣會被駁回。

(2)子女出生證

如若涉及子女撫養權問題,那麼需要向法院提供婚生子女的出生證明,法院才能依法將子女撫養權進行裁判。

(3)財產清單

離婚訴訟中,財產的分配也是較為重要的部分。應向法院提供夫妻共同財產的清單,或者個人財產清單等,以便法院進行財產的分割。

(4)感情確已破裂

二、可以判決離婚的情況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癒的。

2、婚前缺乏瞭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6、包辦、買賣婚姻、婚後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3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又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此條與民法典規定不同,已不再適用——編者說明)。

8、一方與他人通姦、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的。

10、一方好逸惡勞、有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詢確無下落的。

13、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

對於夫妻之間感情達到破裂的情況,是可以通過起訴的方式來進行離婚處理的,但相關情況的處理是需要嚴格基於實際證據來進行認定,法院必須在對證據進行審查後,符合離婚的上述判決條件的, 才可以判決離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