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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起訴離婚需要的材料

離婚 閱讀(9.14K)

二次起訴離婚需要的材料:
起訴方的身份證原件;
雙方夫妻關係的證明;
夫妻共同財產的證明;
有子女的還應當提交子女的出生證明、戶口簿;
婚後夫妻感情變化、引起離婚原因的證明材料;
夫妻關係現狀的證明材料;
雙方經濟狀況的證明材料;
需要對方給予經濟幫助的,提供疾病或無勞動能力、經濟來源狀況的證明;
需要經濟補償的,提供財產約定書、一方撫育子女、照料老人的證詞和錄音材料等;
要求對方給予精神損害賠償的,提供對方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的證據材料。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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