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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向什麼地方的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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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向什麼地方的法院起訴?

生活中,要是夫妻無法協議離婚的話,這種情況下還可以考慮通過訴訟方式離婚。而訴訟離婚首先要做的就是搞清楚向什麼地方的法院起訴,否則案件就不會得到受理,自然也就不會准予夫妻離婚。那到底離婚向什麼地方的法院起訴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離婚訴訟,原則上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民訴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離婚訴訟,下列情況下由原告住所地管轄。

《民訴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三)對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三)和(四)指的是隻有被告一方被監禁或者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情形下,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轄;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情形下,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或被勞動教養地人民法院管轄。

《民訴司法解釋》規定,非軍人對軍人提出的離婚訴訟,如果軍人一方為非文職軍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離婚訴訟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民訴司法解釋》規定,涉外離婚訴訟的管轄,原則上也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涉外離婚訴訟的管轄的例外情形有以下幾種:

(1)在國內結婚後,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需由婚姻締結地法院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雙方回國要求人民法院處理的,可由原結婚登記地或被告原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2)在國外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這類離婚案件人民法院原則上不予受理。如所在國以當事人的國籍所屬為理由拒不受理,雙方回國要求人民法院處理的,可由被告原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3)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如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權管轄。

(4)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涉港、澳、臺的離婚案件的管轄,比照涉外案件處理。

一般情況下是向被告所在地的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但實際中可能出現被告失蹤、被監禁、身處國外的情況,此時也是可以向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訴的。要是你對此還有疑問的話,不妨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線上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