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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要離婚可以向所在地法院起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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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要離婚可以向所在地法院起訴嗎

如果女方要離婚但此時男方卻不同意離婚的話,協議離婚肯定是沒有戲的,但此時可以考慮通過訴訟方式來離婚。這種情況下女方要離婚的可以向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起訴嗎?關於這個問題,相信是很多人都比較關心的,下面就讓本站小編為你做詳細介紹吧。

一、女方要離婚可以向所在地法院起訴嗎

離婚訴訟,被告不在國內居住、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和被監禁的,可以到原告住所地法院起訴。

離婚訴訟一般由被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轄,因此女方要起訴離婚的話,應當到男方(被告)所在地的法院起訴。

但是,如果符合特殊規定的,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轄,即可以到原告住所地的法院起訴。

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包括: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即離婚訴訟,被告不在國內居住的,可到原告住所地的法院起訴。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即離婚訴訟,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可到原告住所地的法院起訴。

(三)對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即離婚訴訟,只有被告方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可到原告住所地的法院起訴。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即離婚訴訟,只有被告被監禁的,可到原告住所地的法院起訴。

二、離婚可以要求另一方賠償嗎?

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的情形包括:

《婚姻法》第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3)實施家庭暴力的;

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此時法院的管轄原則為“原告就被告”,原則上是要向被告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但要是被告不在國內居住、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和被監禁的,這些情況下可以向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