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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協議離婚需要些什麼手續

離婚 閱讀(2.97W)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在達成一致的離婚協議後,根據《民法典》和《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其程式如下:
1、申請。雙方帶領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2、審查。婚姻登記機關對離婚申請依法進行嚴格的審查,主要審查雙方是否真正自願,是否對子女扶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了協議。
3、批准。
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第10條規定:內地居民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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