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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自願離婚需要什麼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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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自願離婚需要什麼手續

在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情況下,要是可以就離婚的相關事項協商達成一致的話,那就能夠通過協議方式離婚。但不管是協議離婚還是訴訟離婚,此時都有手續要求。那一般夫妻雙方自願離婚需要什麼手續呢?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將在下文中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雙方自願離婚的程式

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要看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夫妻感情,是夫妻間互相關切、喜愛之情。夫妻間的感情也是夫妻間相愛之情。因此,配偶間互相稱為“愛人”。夫妻感情是一種複雜的社會現象。要增進夫妻感情,夫妻雙方必須互敬互愛,愛情專一,互諒互讓,合理分擔家務、勞動,民主理財,共同教育子女等。如果夫妻間互相反感,不忠實,缺乏良好的個性,沒有和諧的性生活,家庭經濟問題和親屬關係等問題處理不當,都會影響夫妻感情。

社會生活實踐表明,夫妻感情不是孤立的,而是受自然和社會的諸因素影響的。不是靜止的,而是發展變化的,在一定的條件下,它即可能由好變壞,也可能由壞變好,夫妻感情具有生理性、社會性和可變性這三個特徵。我們瞭解什麼叫夫妻感情和它的特徵,有助於幫助人們正確處理夫妻關係,有助於理解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

根據《婚姻法》第31條和《婚姻登記辦法》的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程式是依法辦理離婚登記。離婚登記是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必須程式。它是由婚姻登記機關依照行政程式辦理的。

辦理離婚登記的機關,在農村是鄉、鎮人民政府,在城市是街道辦事處或區人民政府,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男女雙方自願離婚,並對子女撫養和財產處理達成協議的,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二、雙方自願離婚需要什麼手續

離婚登記的程式,可分為申請、審查和程式三個環節:

1.申請

要求離婚的男女雙方,應持居民身份證或者戶口證明和《結婚證》,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手續。雙方任何一方,都不能委託他人代辦離婚手續。雙方要按照婚姻登記機關的要求,填寫離婚申請書。

2.審查

婚姻登記機關的工作人員在接受當事人離婚申請時,應當把《婚姻法》中關於離婚的規定,向當事人講清楚。雙方當事人應當如實告訴有關情況;工作人員在審查中必須查明以下五個問題:

(1)離婚申請人雙方是否都有行為能力。如果發現雙方或一方無行為能力,不予登記,告訴通過訴訟程式解決離婚問題。

(2)離婚是否確實處於雙方自願。包括是否出於偶爾爭執,一時氣憤,是否一方或第三者欺騙或者脅迫他方而取得的表面同意;是否雙方為了達到規避法律或者政策的目的,而虛偽離婚等。

(3)對子女問題是否已適當處理。包括子女歸哪一方撫養;撫養費的負擔是否合理;撫養費給付辦法是否妥當;雙方協議的內容是否有利於子女的健康成長。

(4)對財產問題是否已有適當處理。包括對雙方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是否合理;雙方對個人財產有無糾葛;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是否已經清償,如果共同財產不足清償;那麼今後如何清償。

(5)如果一方生活確有實際困難,雙方是否就經濟幫助問題達成協議,其給付辦法是否妥當。

3.登記

登記是離婚登記工作的最後環節。婚姻登記機關只有在查明雙方確實在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才能發給《離婚證》,收回《結婚證》,作為婚姻關係已經合法解除的根據。如果查明離婚並非出自於雙方自願,或在子女和財產問題還有爭執,無法達成協議時,應當不予辦理離婚登記,同時告知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本站小編就為大家介紹到此。實踐中,採取不同的方式離婚,那具體的手續 要求就不一樣。另外,不管是哪種方式下的離婚,此時都需要滿足了規定的條件才行。而要是在這方面需要幫助的話,也是可以直接委託我們本站的線上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