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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前,一方父母為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不予分割。但出資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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