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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視居住離開住所是否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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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監視居住離開住所是否可以

監視居住離開住所是否可以

監事居住不能離開居所。根據規定監視居住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不得離開住處或者指定的居所,並對其行為加以監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私自離開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四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

(一)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四)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

(五)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的。

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

二、被監視居住的人應當遵守什麼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77規定,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1)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住處,沒有固定住處的,未經批准不得離開被指定的居所,所謂固定住處,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辦案機關所在的市、縣內生活的合法住處。所謂指定的居所是指辦案機關在其所在的市、縣內給被監視居住人指定的生活居所。如果被監視居住人有正當理由要求離開住處或指定的居所,須經過公安機關批准。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決定監視居住的,公安機關在作出批准決定前,應當徵得決定機關同意。

(2)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會見他人。其中並不包括與被監視居住人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員和聘請的律師以外的人。

(3)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公、檢、法機關傳訊時,必須及時到案,接受訊問,以保證其目的的實現。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5)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三、監視居住場所

對犯罪嫌疑人執行監視居住的場所應當是犯罪嫌疑人在辦案機關所在地市、縣內生活的合法住處或者是根據案件情況,為犯罪嫌疑人在辦案機關所在地市、縣內指定的生活的居所。

公安機關不得建立專門的監視居住場所,對犯罪嫌疑人變相羈押。不得在看守所、行政拘留所、留置室或者公安機關其他工作場所執行監視居住。

嚴格來說,被監視居住的這些犯罪嫌疑人如果私自離開了住所,那說明工作人員在監視過程當中也是有所失職的。同時,這對於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來說,也只會使事態變得更加嚴厲,如果收回監視居住的這種強制性措施,就只能被關押在指定的看守所當中了。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線上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