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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孩子離婚需要辦理什麼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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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孩子離婚需要辦理什麼手續

有孩子離婚需要辦理什麼手續

1、雙方通過協議方式離婚的,離婚登記按照初審——受理——審查——登記(發證)的程式辦理。協議離婚,雙方協商處理家庭財產和子女撫養的費用,儘量詳細些,如撫養費的數額,帶孩子的相關規定等。攜帶結婚證書,協議(三份),照片、身份證到你所在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

2、起訴離婚,到戶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請。一般孩子2歲前由母親撫養,10歲以後可以徵求孩子的意見。

撫養孩子的原則,一般是有利於孩子的身心健康,有利於孩子健康成長。主要是男女雙方協商,協商不成的再到法院起訴離婚。

二、離婚訴訟注意事項

1、起訴書的書寫需要按照一定的格式書寫,同時要在事實及理由部分將結婚的時間,婚後的情況,及不能再維持夫妻關係的理由寫清楚。要將主要問題,主要觀點,主要理由寫清楚即可;

2、原告與被告的姓名一定要絕對準確,不能有任何的錯誤;

3、要寫對各自的住址,電話,從而避免在法院傳喚時產生錯誤,耽誤時間;

4、在起訴書中避免使用過激的語言,及不文明的言語;

5、寫完後一定要好好的檢查,不要因為情緒的影響寫下對自己不利的語言。

總結,離婚訴訟結束,但如果不服法庭判決,可以在收到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裁定十日)內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逾期不提起上訴,判決書生效。對生效的離婚判決(調解)不服的,按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不能申請再審,只能就有關的財產分割和子女撫育問題申請再審。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一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第一百七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