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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孩子改姓需要什麼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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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孩子改姓需要什麼手續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絡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為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為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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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孩子改姓需要什麼手續

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法律規定成年子女有權自己更改姓名,未成年子女的姓名更改,必須由監護人雙方協商決定。給孩子改姓,簡單來說需要兩個步驟。
一是,需要孩子父母協商一致,並需要書面同意的證明材料.
二是,需要材料到戶籍所在地當地公安局/派出所辦理。戶籍辦理機構須要雙方的簽字後才能給孩子改姓更名的。個別地方的公安局要求父母均同意孩子改名的公證文書
所需材料:
1、《變更更正戶口專案申請表》(申請表應由父母雙方簽字。父母離婚的,需父母雙方到場簽字,如一方不能到場的,由公證機關出具同意變更子女姓名的公證書。);
2、父母雙方和未成年人的居民戶口簿及居民身份證(16週歲及以上人員提供);
3、父母親離婚證(父母離婚的出具);
4、父(母)死亡證明(父[母]死亡的出具);
5、親屬關係證明(原件和影印件); 7、根據申請理由提供其他必要的證明材料。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九條
父或母一方擅自將子女姓氏改為繼母或繼父姓氏而引起糾紛的,應責令恢復原姓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