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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應去哪個法院起訴

離婚 閱讀(2.19W)
離婚應去哪個法院起訴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離婚案件屬於民事訴訟的一種,那麼離婚應去哪個法院起訴?
依據上述法律規定公民提起離婚訴訟的一般到被告的經常居所地法院起訴(經常居所地依據《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法釋〔2015〕5號第四條的規定: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關於經常居所地實踐中一般以被告是否有辦理居住證為準;如果被告沒有辦理居住證的,則原告只能到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三)對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因此,離婚訴訟中被告方的情況符合上述規定的,原告也可在其經常居所地或住所地起訴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
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三)對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