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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離婚的應當去哪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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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離婚的應當去哪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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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無法達成離婚協議時,一方可選擇向法院起訴離婚。但一方起訴離婚應選擇有管轄權的法院,且不能在相關的限制時間內提出離婚訴訟。那到底夫妻中的一方起訴離婚的應當去哪個法院呢?下面就讓本站小編來為你做分析解答吧。

一、起訴離婚的應當去哪個法院

(1)在一般情況下依據“原告就被告”的原則,也即是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其中,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2)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3)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4)下列離婚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①被告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

②被告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蹤;

③被告在勞動教養的;

④被告被監禁的。

(5)如果配偶是軍人(非文職),自已不是軍人,應到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如果配偶是文職軍人,應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如果雙方都是軍人,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6)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二、起訴離婚有哪些時間限制

我國法律對提出離婚訴訟的時間限制規定有:

(1)《婚姻法》規定男方在女方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這主要是從女方的身體健康、心理穩定、精神愉快、對胎兒的成長髮育等因素出發,

(2)《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7項規定“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析,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起訴離婚就需要一切按照相關法律中的規定進行了,此時當事人要注意訴訟時效規定,要是超過規定的時效起訴,那麼法院就有可能不會受理案件。當然,起訴離婚的也要事先了解清楚哪些法院具有管轄權,以免案件不被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