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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離婚被告不出庭會吃虧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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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訴訟離婚被告不出庭會吃虧嗎

訴訟離婚被告不出庭會吃虧嗎

訴訟離婚被告不出庭會吃虧。同時在起訴離婚時,原告和被告一般都必須親自到庭。如果被告不出席,法院會公告對被告採取拘傳的措施。法院拘傳被告還是未到庭的,那麼法院會根據具體的情況按缺席判決。一般情況法院都不會對案件採取缺席審判。

但是被告最好不要心存僥倖採取不出庭的措施,如果一但按缺席審判的話,被告就視為放棄了質證與辯駁的權利,這種情況下可能法官最後審判會對原告的請求予以支援。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規定,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六十二條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一般說來,訴訟當事人委託了代理人的,本人就可以不出庭參加訴訟活動了,但離婚案件不同於其他民事案件,離婚案件涉及的是身份關係,它直接關係到家庭的存廢,因此,解除還是維持這種身份關係,應當十分慎重,必須由當事人本人表達意見,而不宜由訴訟代理人轉達。

夫妻能否離婚,主要取決於感情是否確已破裂,而關於這個問題,訴訟代理人往往把握不準,難以就具體情節進行陳述、辯論和說明。而且,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當事人不出庭,調解則無法進行。因此,離婚案件委託了訴訟代理人的,原則上本人還要出庭。

但是,在實踐中,也有一些離婚案件當事人無法出庭的特殊情況,比如,當事人是精神病人,不能正確表達自己的意志,要其出庭沒有意義;又比如,當事人正在患傳染病,或正在國外不便親自到庭,因此,法律在原則規定外,允許有例外。

但前述兩項例外也略有不同,對於不能表達意志的當事人,不僅可以不出庭,而且用不著提交書面意見;而對於因特殊情況不能出庭的,當事人必須要有是否同意離婚的書面意見提交給人民法院。

二、《民法典》關於離婚的規定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協議離婚需要帶戶口本。並且還需要攜帶身份證以及結婚證。如果沒有攜帶戶口本的話,可以到現場進行補辦戶口本或者到相關部門辦理戶籍證明。同時,如果要進行訴訟離婚的話,則不需要帶戶口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