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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離婚未成年孩子歸誰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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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父母離婚未成年孩子歸誰養

父母離婚未成年孩子歸誰養

父母離婚後,子女隨哪方生活,一般是根據“有利於子女健康成長”的原則來決定。《民法典》規定:“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這樣的話,法院會參照以下幾種情況綜合判斷:

(一)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會判給女方。兩週歲以下的子女,屬於哺乳期內,為保證嬰兒的發育成長,一般應隨母方生活。

(二)兩週歲以上的子女,會優先考慮條件較好的一方撫養孩子。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主要考慮:經濟狀況、個人素質、生活環境、對子女的責任感、以及與子女的感情親密程度等。

(三)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隨母生活發生爭議的,應考慮子女本人的意見。

(四)父母雙方可協議輪流撫養子女,這個根據雙方自願。

(五)父母雙方可協議輪流撫養子女,這個根據雙方自願達成的撫養協議,或者在法院的參與下達成撫養協議。

二、未成年子女的存款離婚後歸哪個

在不同情況下,未成年子女名下的存款,並不必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所以也不必然歸於哪一方。如果夫妻都願意將該存款送給孩子,且已經達成了合意,則該存款歸孩子所有,就不再是夫妻共同財產了。但是,若僅是以孩子的名義存在其名下,並未實際贈與子女,應當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從法律上講,夫妻共同財產主要是指: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各項合法收入以及由該收入轉化而成的各項財產和財產性權利。時間是從: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自結婚登記之日起至離婚登記或離婚判決生效。例如:夫妻雙方各自的工資、獎金;生產、經營性的收益;智慧財產權的收益:繼承或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等等。

因此,若父母在婚姻存續期間,將自己的財產贈與子女,建議明確予以表示,並達成一致意見。那麼,該財產在離婚時,則不應被算作夫妻共同財產。若夫妻雙方並未達成一致,則應當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

因此,父母離婚後,子女隨哪方生活,由人民法院根據“有利於子女健康成長”的原則和雙方的經濟條件、生活環境、對子女的責任感、以及與子女的感情親密程度等具體因素來決定由誰撫養孩子。未成年子女名下的存款,並不必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所以也不必然歸於哪一方。如果夫妻都願意將該存款送給孩子,那存款就歸於孩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