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二、婚前財產分割協議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四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四十六條 【虛假表示與隱藏行為的效力】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一百五十三條【違反強制性規定及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五十四條 【惡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三、夫妻約定財產製的相關規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夫妻約定財產製】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四、婚前財產分割協議的基本內容有哪些?
1、協議各方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號、住所地等。
2、協議當事人之間的關係、形成共有的原因和分割理由。
3、被分割財產的物理現狀和權利現狀。
4、分割財產的原則、方式、方法、標準。
5、各協議人分得之財產的物理現狀和權利現狀。
6、分割後財產的交付和轉移條件。
7、價格補償和債務承擔問題。
8、違約責任。
9、其他事宜,例如辦理登記和批准手續的問題,涉及第三人的問題等。
事實上,法律規定婚前財產是個人財產,但當事人自願的話,也可以跟另一半共同分割婚前財產,甚至是把婚前財產也列入夫妻共同財產中,但是,受強迫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籤的婚前財產分割協議都是無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