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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房產強制執行過期的後果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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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房產強制執行過期的後果是什麼?

離婚中最大的糾紛在於撫養權糾紛以及財產分割糾紛。很多人因為這兩項糾紛鬧得不可開交。法院會根據具體情形做出判決,決定房子的所有權。此時,雙方應該積極配合,進行房產過戶。但是,現實中也存在不配合過戶的現象,那麼需要強制執行。那麼離婚房產強制執行過期的後果是什麼?

第一,未在法定的申請執行期限內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喪失了向法院申請執行的權利。理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限,雙方或者一方當事人是公民的為一年,雙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為六個月。”該法條第二款還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限“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限的最後一日起計算”,這個規定是非常明確的。審判實踐中應當而且必須遵照執行,沒有任何餘地。權利人未在法定期限內申請執行,便喪失了請求法院強制執行保護其合法權益的權利。即使雙方當事人於判決或調解生效後達成新的還款協議,也並不能引起法定申請執行期限的更改。因此,不能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二,達成的還款協議,可視為雙方形成新的債權債務關係,如未按協議履行,可依據協議重新向法院提起訴訟。理由是:達成新的還款協議,是針對法院調解書實際履行中出現的問題而產生,是對未履行部分如何履行進行的重新約定,也即重新確定欠款數額和履行期限,雙方之間因此而產生新的民事法律關係。法院的調解協議已被新還款協議所取代,雙方達成新的還款協議所形成的債權,已成為自然之債,可自行向對方索取,也可以不履行還款協議為由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六條規定申請執行的前提是“一方拒絕履行的”,這應當解釋為,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應在義務人不自覺履行或不認可履行的情況下進行,而對方並沒有拒絕履行,只是履行得不及時或不完全。因此,應當允許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這一種意見實際屬於執行方面的問題,就我國目前申請執行期限的法律規定,還不能以某個人的認識為標準,可以到法院立案庭交涉,或許予以立案,若不立案,可立馬選擇起訴。

一般強制執行的時間為六個月。如果其中一方沒有在規定的申請執行時間內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那麼就會失去申請權利。對於離婚財產分割的糾紛,當事人雙方要嚴格區分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並依法履行責任,避免帶來不必要的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