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婚姻家庭>離婚>

在我國規定的訴訟離婚多久開庭

離婚 閱讀(2.64W)

在我國規定的訴訟離婚多久開庭

在婚姻生活當中兩個人其實都是面臨著各種的壓力在共同經營,所以我們根本也就不應該把各種負面的、消極的情緒再傳染給另一半,這樣長此以往的話就容易偏離了婚姻的正常軌道的。甚至有些人在離婚的這件事情稱是希望越快越好,遞交了訴狀以後也非常關心在我國規定的訴訟離婚多久開庭?

一、在我國規定的訴訟離婚多久開庭?

法律並沒有直接規定民事案件多長時間開庭,但是對於案件的總體審限有相關限制。

法院審理案件因案件種類不同,審理期限也不相同

以民事案件為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二、起訴離婚的程式

起訴離婚的程式包括三個階段:

(一)第一階段:起訴階段

這一階段包括以下三個程式:

1、原告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書、副本及相關的證據;

2、人民法院接受原告提交的檔案、材料,進行審查;

3、經審查起訴符合法律規定、要求,作出受理決定並立案,反之則退回原告檔案及材料,並告之不予受理的理由。

(二)第二階段:答辯階段

1、人民法院決定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原告的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並告知被告作出書面答辯;

2、被告自收到人民法院送達的起訴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書面答辯。

被告在十五日內不提出答辯,人民法院照常審理案件並作出判決。

如果被告確因非個人意志的原因在十五日內不能作出答辯,可以據實向人民法院申請,請求延期,人民法院院長可以作出延期的決定。

(三)第三階段:開庭審理階段

這一階段進入離婚訴訟的實質性階段,主要是審查證據,查明案情,分清是非,確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它包括以下幾個程式:

1、起草起訴狀;

2、準備訴訟所需要的證據;

3、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遞交起訴狀和證據;

4、法院決定是否受理該訴訟;

5、法院受理該離婚訴訟案件之後,在法定時間內向對方傳送起訴狀副本;

6、法院安排開庭時間並向雙方傳送傳票;

7、開庭:雙方均可以委託律師或者其他專業人士代理訴訟(一般情況下離婚當事人必須到庭,如果因特殊原因實在不能到庭,必須向法庭出具是否離婚的書面意見);

8、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訴訟請求和雙方提交的證據情況對是否准予離婚,以及如何分割財產,子女撫養問題如何解決等問題作出判決。

離婚訴訟結束,但如果不服法庭判決,可以在收到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裁定十日)內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逾期不提起上訴,判決書生效。對生效的離婚判決(調解)不服的,按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不能申請再審,只能就有關的財產分割和子女撫育問題申請再審。

因為只要是自己提交的離婚訴訟請求法庭立案了,一般在立案以後,應該很快的時間之內就會開庭審理的,民事訴訟法當中只是規定了民事糾紛整體審理的期限,至於說多久開庭,這是由人民法院自己安排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