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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離婚需要準備什麼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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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需要準備的材料:

一般離婚需要準備什麼材料

(一)主體身份材料:

1. 雙方身份證、戶口簿。

2. 夫妻身份證明材料。如結婚證被撕毀,可以要求婚姻登記處出具一份婚姻證明。

3. 小孩身份證證明材料。小孩的戶口本或者出生醫學證明等可以證明小孩身份的材料。

(二)感情不和的證據材料:

1. 一方出軌、嫖娼等具有重大過錯的證據。例如:與他人的親密照片錄音錄影、微信簡訊聊天記錄、淘寶購物記錄、保證書、共同居住的物業證明、開房記錄、嫖娼的付款記錄、公安抓獲嫖娼記錄等。

2. 一方吸毒、賭博等惡性的證據。例如:公安機關抓獲的相關證明、戒毒所的記錄、多次賭博的照片視訊及銀行流水、保證書等。

3. 一方經常虐待、家暴的證據。例如家暴的照片、錄音錄影、醫院診療記錄、公安報警記錄、一方承認家暴的保證書等材料。

4. 分居滿1年、2年的證據,例如搬家的記錄、租房協議、水電費繳納記錄、居委會的居住證明等材料。

5. 一方存在重大疾病的證據(《民法典》1053條)。例如醫院的疾病診斷證明。

6. 親子鑑定鑑定報告。(《民法典》司法解釋第39條)

7. 曾經起訴離婚的判決書、裁定書等材料。

8. 其他認為感情不和的證據材料。

(三)分割財產的證據

1. 結婚時彩禮、陪嫁等大額支付款的相關證據。(《民法典》婚姻法司法解釋第5條)

2. 婚前、婚內財產協議書(《民法典》1065條)。

3. 不動產證據:購房合同、貸款合同、房產證等證明權屬。

4. 特殊動產證據:車船購買合同、貸款合同、車船行駛證。

5. 銀行卡賬戶、股票賬戶、基金賬戶、保險單、遊戲賬戶資訊。

6. 生產經營投資的相關證據。

7. 智慧財產權相關材料(《民法典》司法解釋第24條)。

8. 對外的債權債務,例如借條、欠條等。(《民法典》1064條)

9. 對方轉移隱藏便祕損毀的證據(《民法典》1092條)

10. 相關贈與、遺囑等證據(《民法典》1063條)。

11. 其他有關夫妻共同財產部分的證據。

(四)爭取撫養權的證據

1. 自己負責小孩吃穿住用行的證據:例如小孩生活用品購買記錄、家長群聊天記錄、幼兒園接送卡、作業批閱材料、醫院醫療記錄、遊玩照片等。

2. 已經絕育手術或喪失生育能力的證據材料。

3. 對方患有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材料。

4. 各自的工資收入(《民法典》1085條)

5. 以及雙方父母工作及收入材料。

6. 其他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材料。

綜上所述,在我國離婚的方式有協議離婚以及訴訟離婚,不管採用哪種方式離婚都是要準備雙方的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以及小孩的身份資料等等,那如果是訴訟離婚的話一定要準備充足這個感情不和的證據、分割財產的證據以及爭奪撫養權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