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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下寫的離婚協議有效嗎

離婚 閱讀(2.28W)

私下寫的離婚協議有效嗎

當事人私下手寫的離婚協議書,只要是符合法律規定,同時要辦理了離婚手續進行了備案的,那這樣的協議書也是認為具有法律效力。不過因為是手寫的緣故,可能出現其中個別字詞不清楚的情況,因而小編也建議最好是採用列印的方式,這樣比較正規,另外也不會出現字跡不清的情況影響到協議書內容。

一、私下寫的離婚協議有效嗎

離婚協議書不同於普通的合同,它具有強烈的人身性,夫妻雙方在發生爭議後簽訂的離婚協議是可以成立的,但一份協議或者說一份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兩件事情,只要符合形式要求,協議都可以成立,但未必是合法有效的。

舉例來說,張三和李四簽訂一份買賣合同,約定如果張三取得A房屋,房產買賣合同生效,在張三和李四簽訂合同之時,合同成立了,但必須等到張三取得A房屋,合同方生效,如果張三永遠不能取得該房屋,合同永遠可以不被執行。

同樣的道理,夫妻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必須經過夫妻離婚登記後方可生效。如果雙方只是簽了協議,沒有離婚的,協議書成立但是不生效。所以,夫妻在協議離婚過程中,可以簽訂多份離婚協議,但是這些離婚協議只是成立,並沒有產生法律效力,只有夫妻完成離婚的各項手續,離婚協議才會發生效力。

二、簽訂多份離婚協議哪一份有效?

實踐中夫妻簽訂過兩三份協議的,還是比較常見的,多份協議內容互相沖突的,更有甚者在辦理完畢離婚協議手續後,還會就離婚相關事宜達成新的協議,以哪份為準呢?因此對於多份離婚協議之間的效力應當注意分析。

(一)後簽訂的離婚協議優於先簽訂的協議

我們認為如果這些協議簽訂的時間都是在離婚登記前的,以民政局備案的離婚協議書為準,如果民政局備案的離婚協議書對某些事項沒有約定的,之前的協議書有約定的,可以以之前的為依據。如果雙方在民政處登記後又簽訂補充協議的,認為是對原協議的變更,應當以最後一份離婚協議書中的約定為準。

(二)爭議內容有處理的的協議優於爭議內容無處理的協議

當事人在辦理離婚手續前若先後簽訂了幾份離婚協議,後簽訂的離婚協議內容並未涵蓋前面離婚協議中的某些內容,在前簽訂的這些內容也具有明確的可操作性。那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民政局備案的離婚協議後沒有協議,而民政局備案的離婚協議沒有涉及到之前離婚協議書有詳細的可操作的的具體描述,那對前面這份協議的離婚協議應當說可以爭取有效的。

如今大部分的離婚協議書其實都是通過列印的形式作出的,於是就給一些人造成了誤解,其實即使是列印的離婚協議書,也是當事人之間協商約定之後確定的條款內容,這與自己親自手寫的離婚協議書,僅僅只是存在一個形式上的差異,實際效力上面都是一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