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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私下離婚協議書在法律上有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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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私下離婚協議書在法律上有效嗎?

夫妻雙方不合後對於財產和子女等分配問題可以先寫離婚協議書這個書面的形式來協商好。那麼什麼是離婚協議書呢?簽訂私下離婚協議書在法律上有效嗎?離婚協議書的大致內容很多人也都會疑惑。小編對關於這些問題作了一些介紹,大家若是感興趣可以接著往下看。

一、什麼是離婚協議書?

離婚協議書是指即將解除婚姻關係的夫妻雙方所簽署的、關於財產分割、子女監護與探視、配偶贍養費以及子女撫養費等的書面協議。

離婚協議書必須為書面形式,由夫妻雙方當事人簽字,並經法庭或婚姻登記管理部門認可,才具有法定效力。這是辦理離婚手續所要求的內容之一。根據最新婚姻登記條例規定,辦理離婚手續時必須出具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離婚協議書應載明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二、離婚協議書的內容

1、登記離婚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的表示;

2、子女與何方共同生活,未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對子女養育應承擔的費用、支付的方式及期限;

3、共同財產的分割(歸各方的數量和價值並附清單);

4、共同債權、債務的享有和清償責任;

5、住房問題的解決方案;

6、對生活困難一方的經濟幫助的方法、期限;

7、不與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探望權實行的方式及另一方協助的義務;

8、其他需要在協議中明確的事項;

9、雙方當事人的簽名(蓋章或手印);

10、離婚協議書製作的時間

三、簽訂私下離婚協議書在法律上有效嗎?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1、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2、本人的結婚證;

3、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婚姻法解釋二第八條規定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九條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以上是目前我國法律法規、司法解釋關於離婚協議的規定,並且以上所指的離婚協議是指經婚姻登記管理部門或法庭認可的離婚協議,具有法定效力。 未經婚姻登記機關或法院確認的離婚協議書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可以作為法院判決時的參考。

根據以上的這些資訊大家可以清楚地瞭解到離婚協議書是指協議離婚的情況下所達成的有關財產、子女分配等方面的書面協議形式。離婚協議書的內容大多都是對於兩者共同擁有的事物的分配情況,簽訂私下離婚協議書在法律上是無效的。希望小編的這篇文章能夠幫助到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