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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一個結婚證可以補另一個嗎

結婚 閱讀(2.85W)

不可以。若當事人丟失或毀壞了《結婚證》,而因某種原因(如出國、繼承財產等)又需要該項證件證明夫妻關係存續或已解除,則當事人可持本人戶籍證明和所在單或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到原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原婚姻登記機關經核查婚姻登記檔案,證實當事人確曾依法在該機關辦理過婚姻登記。再將當事人申請核查屬實的情況,報市、市轄區、縣民政部門審查批准後,依法為當事人出具《夫妻關係證明書》。所補辦的有關證明書與《結婚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結婚證是婚姻登記機關簽發的證明婚姻關係有效成立的法律文書。根據民政部門頒發的相關規定:結婚證遺失或損毀的,應當辦理《夫妻關係證明》。

拿一個結婚證可以補另一個嗎

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結婚證、離婚證遺失或者損毀的,當事人可以持戶口簿、身份證向原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或者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婚姻登記檔案進行查證,確認屬實的,應當為當事人補發結婚證、離婚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