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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中補償金可否不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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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協議補償金可否不給?

離婚協議中補償金可否不給

離婚協議中關於補償金的約定不可以不給,協議離婚經過婚姻登記機關的認可,發給離婚證後,那麼離婚協議的法律效力就已經產生。離婚的雙方當事人都應該按照離婚協議書所載明的內容積極履行。

但是由於協議離婚所簽署的離婚協議書是不具有強制執行力的法律檔案,當一方不履行協議約定時,需要申請執行的協議離婚的一方當事人,應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審查他們離婚協議書中所爭議的內容是否合法,根據法院的裁判,申請強制執行。簡單來說,如果協議離婚的一方對離婚協議書的約定不予執行,另一方只能通過訴訟途徑來解決。

二、離婚後對方不執行離婚協議的約定起訴的流程是什麼?

1、起訴,即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立案庭遞交訴狀。

2、立案審查 符合立案條件,通知當事人7日內交訴訟費,交費後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條件,裁定不予受理。 如果對裁定駁回起訴不服,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受理後,法院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15日內進行答辯,通知當事人進行證據交換,可根據當事人申請,做出財產保全裁定,並立即開始執行

3、排期開庭 提前3日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3日進行公告。

4、開庭審理 宣佈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佈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法庭調查: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 舉證質證: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雙方當事人就證據材料發表意見。 法庭辯論:各方當事人就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駁和論證。 法庭調解:在法庭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協議解決糾紛。 如果達成調解協議,製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簽收後生效,當事人履行調解書內容或申請執行;未達成調解協議,合議庭合議作出裁決(宣判)。

5、 宣判 同意判決,當事人自動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或向我院告訴庭提出執行申請;不同意裁判,需要分情形區分對待: 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判決: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如果有證據證明離婚協議書中補償金的條款是受欺詐或受脅迫才不得以簽訂的,存在這種情形的才可以不執行補償金的條款,協議離婚的時候自願給對方支付補償金的,已經生效的離婚協議書就不能不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