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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銷人員與企業建立勞動關係了麼?

勞動關係 閱讀(1.1W)

直銷人員與企業建立勞動關係了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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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知道,勞動關係就是用人單位使用勞動者提供的勞動併為其支付報酬的關係,當代社會,出現了很多直銷人員和直銷企業,直銷人員看上去確實是直銷企業的職工。那麼,直銷人員和直銷企業之間是否真的成立勞動關係呢?下面小編將為大家詳細的介紹一下直銷人員是否與企業建立勞動關係

一、什麼是直銷企業

我們認為,符合下列條件的,營銷人員與單位之間具有從屬、管理關係,屬於勞動關係。

第一,企業有固定的管理機構對其進行管理,推銷人員需要遵守企業對其勞動紀律的要求。

第二,推銷人員接受企業的培訓,在工作方法上接受用人單位的指示。

第三,營銷人員在有底薪的前提下按營銷業績提取報酬。實踐中絕大多數以代理合同為名或未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的推銷坐吃山空與企業之間都應當屬於事實的勞動關係,應當受到勞動法的保護。

與直銷人員類似的還有保險行業經紀人,通常也不被認定為與保險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係,除非他們之間存在特別的合同約定。

目前我國整個壽險行業的人事制度是“代理制”,而非僱員制,絕大多數壽險營銷員不是公司職員,他們只是保險經紀人,即保險公司和被保險人之間的“中介”。嚴格來說,推銷員與保險公司的關係是符合勞動關係的定義的,提成是勞動者工資的一種表現形式。但在保險推銷行業,行業規則強硬於法律條文。中國現有的保險推銷員,絕大部分並不屬於保險公司的正式員工,無權享受公司的福利和津貼,也沒有社會保險。

直銷是指直銷企業招募直銷員,由直銷員在固定營業場所之外直接向最終消費者(以下簡稱消費者)推銷產品的經銷方式。直銷企業,是指依照本條例規定經批准採取直銷方式銷售產品的企業。直銷員,是指在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將產品直接推銷給消費者的人員。取得直銷員證,才可以從事直銷活動,直銷員的合法推銷活動不以無照經營查處。

二、直銷企業於直銷人員的關係

根據勞動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確立的標準,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形成勞動關係需滿足三個標準:

(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2)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直銷人員與直銷單位的關係顯然符合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直銷人員與直銷單位的關係顯然符合(1)和(3)的標準,但直銷人員不受直銷單位各項規章制度管理,也不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直銷人員與直銷企業之間只有特別法約束下的民事關係。直銷人員如何推銷、如何招攬客戶,只要不違法,都是完全獨立自主進行的。所以,直銷人員與直銷單位之間不存在勞動關係。

因此,直銷人員與直銷企業之間只是推銷關係,並不是勞動關係。直銷員應該是法律特許不需要辦理營業執照的個體經營人員,是一個獨立的民事主體,並不是受直銷單位支配的、有從屬關係的勞動者。直銷人員上崗資格證,是法律規定的一種特別資格授權,是從事直銷民事活動的一個前提需要,是特別法規定由直銷企業授予的,不能以此來認定勞動關係的存在。

法律上的直銷有特定的含義,直銷企業必須經過有關部門批准方可獲許進行直銷行為,未經過批准的直銷企業不得聘用直銷人員,現在許多企業為了降低企業成本,與本該簽訂勞動合同的銷售人員簽訂直銷人員聘用合同,這種名為直銷人員實為營銷人員的聘用合同,實際是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