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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離婚孩子哪些費用雙方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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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父母離婚後,涉及撫養孩子的相關費用都應由父母雙方承擔,或者由不撫養孩子的一方承擔全部撫養費。

父母離婚孩子哪些費用雙方承擔?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法院一般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撫養費的數額:

1、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一般可以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以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無固定收入的,撫養費的數額可以依據當年總收入或者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有特殊情況的,可以適當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3、撫養費應當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以一次性給付。

4、父母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以用其財物折抵撫養費。

5、撫養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週歲為止。

十六週歲以上不滿十八週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給付撫養費。

6、兩個孩子時,撫養費一般原則上:雙方分別撫養一個時,互相不需要給撫養費;如果都是一方撫養,另一方需要每月給撫養費。

根據《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司法解釋(一)第五十八條,在下列情況下,子女可以要求有負擔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撫養費的:

1、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

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

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

此外,如果撫養子女一方擅自改變子女姓氏,另一方不得因此拒付子女撫養費。

由此,根據《民法典》中關於撫養費問題的規定可知,只要有關撫養孩子所需要支出的費用,都應由父母雙方承擔,或者由不撫養孩子的一方全部承擔,而具體需要支付的撫養費由實際情況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