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婚姻家庭>離婚>

父母雙方離婚孩子怎麼判?

離婚 閱讀(3.05W)

一、父母雙方離婚孩子怎麼判?

父母雙方離婚孩子怎麼判?

父母雙方離婚孩子一般情況下是根據有利於孩子健康成長的原則來進行判斷的,總的來說,法院在判決孩子撫養權時主要考慮這麼幾個因素:

一是孩子的年齡;

二是夫妻雙方的經濟狀況;

三是雙方的受教育程度;

四是孩子的意願(指年齡稍大且能進行意思表示的孩子);

五是孩子的生活習慣;

六是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有撫養意願且有撫養能力的情況,等等。

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的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後,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週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週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二、確定撫養權規定是什麼?

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會判給女方。

兩週歲以下的子女,屬於哺乳期內,為保證嬰兒的發育成長,一般應隨母方生活。除非母方有下列情形:

1、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如癌症),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

2、母方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指對子女有遺棄、虐待行為),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

3、因其他原因(如母方被判刑、被勞教、有嚴重殘疾、母方經濟能力及生活環境對撫養子女明顯不利的,母親品行不端如有賭博、吸毒、亂搞兩性關係等惡習的),子女確無法隨母生活的;

4、父母雙方協議2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的,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

兩週歲以上的子女,會優先考慮條件較好的一方撫養孩子。

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主要考慮:經濟狀況、個人素質、生活環境、對子女的責任感、以及與子女的感情親密程度等,但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婦女權益保障法》第46條有明確規定;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主要指夫妻長期兩地分居的情況;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其他子女指另一方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及有撫養關係的繼子女等;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如果父母離婚的話,那麼肯定是需要將孩子的撫養權問題做出非常明確的判斷的,只有這樣才能夠保證孩子的利益不受到影響,在這種情況之下的話,還需要綜合考慮父母的經濟條件,才能確定最終的撫養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