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婚姻家庭>離婚>

民政局對離婚協議書的書寫要求是什麼

離婚 閱讀(1.44W)

1、民政局對離婚協議書在內容上的規範:
(1)、明確表示雙方自願離婚;
(2)、協議內容為雙方自願達成;
(3)、有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的一致處理意見。
2、民政局對離婚協議書的形式要求:
(1)、使用A4紙張、藍黑墨水筆或者黑色簽字筆書寫或列印;
(2)、提交一式三份離婚協議書並在婚姻登記員面前簽名;
(3)、協議內容應當清晰可辨,不得塗改。
3、民政局對離婚協議書的合法有效的規定:
(1)、協議約定內容不得違法國家法律法規;
(2)、協議約定內容不得侵犯第三人合法權益;
(3)、協議約定內容不得剝奪或者限制一方合法權利。
4、民政局對離婚協議書的存檔要求:
雙方當事人要準備三分離婚協議書,一份交給離婚協議書婚姻登記機關當地民政局存檔一份,雙方當事人各持一份。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一條

民政局對離婚協議書的書寫要求是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