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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對離婚協議書的書寫有什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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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對離婚協議書的書寫有什麼要求?

離婚協議書是協議離婚必須要有的法律文書,婚姻登記機關只有在看到離婚協議書裡面對於雙方離婚意願、財產與債務分配、子女撫養權等都做出了合理的約定後,才會頒佈離婚證書。那民政局對離婚協議書的書寫有什麼下面我們一起來看看。

民政局對離婚協議書的書寫要求:

在書寫符合民政局對離婚協議書時,要注意以下幾項內容:

1、民政局對離婚協議書在內容上的規範:

(1)明確表示雙方自願離婚;

(2)協議內容為雙方自願達成;

(3)有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的一致處理意見。

2、民政局對離婚協議書的形式要求:

(1)使用A4紙張、藍黑墨水筆或者黑色簽字筆書寫或列印;

(2)提交一式三份離婚協議書並在婚姻登記員面前簽名;

(3)協議內容應當清晰可辨,不得塗改。

3、民政局對離婚協議書的合法有效的規定:

(1)協議約定內容不得違法國家法律法規;

(2)協議約定內容不得侵犯第三人合法權益;

(3)協議約定內容不得剝奪或者限制一方合法權利。

4、民政局對離婚協議書的存檔要求:

一份交給離婚協議書婚姻登記機關當地民政局存檔一份,雙方當事人各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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