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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起訴離婚 | 需要多久才能出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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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起訴離婚,需要多久才能出判決書

離婚是指在夫妻雙方生存期間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式解除婚姻關係的行為,離婚就意味著夫妻關係的結束,會帶來財產關係的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變更等。根據提出離婚的實際情況不同,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離婚並不是一件光彩的事兒,對任何一方都是一種損失。當然,這也並不是說不能離婚,在滿足離婚條件的情況下,夫妻之間是可以好聚好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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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起訴離婚需要多久下判決書?多久才能出

離婚案件在法院受理之後,開庭以及判決都應當在法律規定的審限範圍之內。審限指從立案的次日起至裁判宣告、調解書送達之日止的期間,是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必須遵守的期限。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的審限為3個月,不能延長,若3個月內不能審結,轉為普通程式繼續審理(由簡易程式轉為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按審限從法院正式立案的次日算起。)。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一審民事案件的審限為6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法院批准。一般來說,承辦法官下判決書,都會在審限之內完成,超過審限的案件有可能構成程式瑕疵。以上就是為大家講解的第二次起訴離婚多久判決書相關知識,歡迎大家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