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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人如何去法院起訴離婚需要經過哪些程式

離婚 閱讀(3.18W)

一個人如何去法院起訴離婚需要經過哪些程式

在我國離婚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件,對當事人爽翻的合法權益都較為重要。但是又是雙方不能對這類事件達成一致,需要婚姻中的一方進行起訴。那一個人如何去法院起訴離婚需要經過哪些程式呢,下面小編就為你進行詳細的解答。

一、起訴離婚的程式包括三個階段:

(一)第一階段:起訴階段這一階段包括以下三個程式:

1、原告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書、副本及相關的證據;

2、人民法院接受原告提交的檔案、材料,進行審查;

3、經審查起訴符合法律規定、要求,作出受理決定並立案,反之則退回原告檔案及材料,並告之不予受理的理由。

(二)第二階段:答辯階段

1、人民法院決定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原告的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並告知被告作出書面答辯;

2、被告自收到人民法院送達的起訴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書面答辯。被告在十五日內不提出答辯,人民法院照常審理案件並作出判決。如果被告確因非個人意志的原因在十五日內不能作出答辯,可以據實向人民法院申請,請求延期,人民法院院長可以作出延期的決定。

(三)第三階段:階段這一階段進入的實質性階段,主要是審查證據,查明案情,分清是非,確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它包括以下幾個程式:

1、起草起訴狀;

2、準備訴訟所需要的證據;

3、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遞交起訴狀和證據;

4、法院決定是否受理該訴訟;

5、法院受理該案件之後,在法定時間內向對方傳送起訴狀副本;

6、法院安排開庭時間並向雙方傳送傳票;

7、開庭:雙方均可以委託律師或者其他專業人士代理訴訟(一般情況下離婚當事人必須到庭,如果因特殊原因實在不能到庭,必須向法庭出具是否離婚的書面意見);

8、法院依照原告方的和雙方提交的證據情況對是否准予離婚,以及如何分割財產,子女撫養問題如何解決等問題作出判決。

需要進過起訴、立案、審理等相應過程對這類案件進行相應的判決工作。我國規定這類案件除了正常的法律法規外,還要對當事人雙方的合法利益和合法權益進行相應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