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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離婚登記條件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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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辦理離婚登記條件包括哪些

辦理離婚登記條件包括哪些

1.申請離婚登記的當事人必須是在登記結婚的夫婦。也就是說,登記離婚只接受合法婚姻的雙方,不包括非法同居者,甚至事實婚姻的雙方。婚姻登記機關在辦理離婚登記時,應當首先核實雙方的婚姻狀況。沒有結婚證或者婚姻關係證明,婚姻狀況無法確認的,不予辦理離婚登記。他的婚姻登記不在辦理,他的離婚必須通過法律程式解決。

2.雙方均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離婚是婚姻家庭關係的重大變化,也是一項重要的民事法律行為。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要素之一是當事人必須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這也適用於離婚行為。因此,《婚姻登記條例》第6條規定,如果一方或雙方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配偶一方是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的離婚應按照法律程式處理,並由其法定代表人代理。

3.這對夫婦確實是自願離婚的。也就是說,雙方必須願意、真實和一致地離婚。如果一方不同意,不能視為自願離婚。或者一方通過捏造事實、隱瞞事實等方式迫使另一方同意離婚。或者通過不符合這一要求的精神訛詐手段。

4.雙方必須就兒童撫養和財產問題達成協議。所謂妥善處理兒童問題,是指在有利於保護兒童合法權益的原則下,離婚後所有涉及兒童(主要是未成年人和無獨立生活能力的兒童)的問題都得到合理有效的保障。所謂妥善處理財產問題,是指在不侵犯婦女合法權益的前提下,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合理分割和處理,並對離婚後生活困難者進行必要的經濟援助安排。在不侵犯國家集體利益和其他公民合法權益的前提下,對共同債務的處理要負責任,同時要妥善安排離婚後的住房問題。

二、《民法典》婚姻登記新流程

第一步:申請。

婚姻自由,包括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因此提出申請應當是夫妻雙方自願提出離婚申請。民政部要求,夫妻雙方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記住是書面協議而非口頭協議),共同到有管轄權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並提供相關證件和證明材料。

第二步:受理。

民政部門收到離婚申請書之後,婚姻登記員會對材料進行初步審查,審查無誤後,發給《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不符合離婚登記申請條件的,不予受理。

第三步:冷靜期。

民政部門受理離婚申請後,當事人將進入為期三十天的離婚冷靜期。離婚冷靜期是對現有存續婚姻的一種保護。

只要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都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向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撤回後,冷靜期結束,現有婚姻關係不受任何影響。

第四步:登記離婚。

若是離婚冷靜期過了,但是雙方又沒有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離婚申請,走到這一步一般會有兩種情況:第一種是一直拖著不去辦離婚,當超過三十日雙方仍然沒有申請辦理離婚證,視為撤銷離婚申請,撤回後,冷靜期結束,現有婚姻關係不受任何影響。

第二種是雖然三十日的離婚冷靜期過了,但是在接下來的三十日內並沒有一直拖著不辦,而是雙方實在過不下去了,從婚姻冷靜期怎麼也走不出來,決定還是離婚。

即使雙方達到了離婚的條件,婚姻登記機關將仍然會按照規定的程式和條件執行和審查,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辦理。符合條件的,予以登記,發放離婚證。

上述說的是比較常規的離婚程式,若是不想等這三十天的婚姻冷靜期,也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離婚,也就是說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按照《民法典》的最新規定,從現在開始夫妻去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手續,新增了離婚冷靜期。要注意的是,離婚冷靜期只適用於通過辦理離婚證達成離婚的目的,而不適用於法院的判決離婚或調解離婚等情形。也就是說,想要達成離婚目的,不想等三十天的冷靜期,通過訴訟的方式也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