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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的財產合同不公證有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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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的財產合同不公證有效嗎?

近年來我國離婚率持續上升,新婚姻法也釋出了許久,社會很多年輕的未婚夫妻會事先就各自婚前財產和債務進行公證,這種事前婚姻財產公證會保障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的財產獨立性,保護雙方權益。同時與婚前財產公證相對的,還有一個離婚後財產公證,但在離婚的過程中,雙方有時會選擇通過自主立財產合同的方式,但是這樣大家就有了一個問題:離婚後的財產合同不公證有效嗎?

一、婚姻法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

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

(五)、其他應當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三、夫妻財產公證協議書範文

夫妻財產公證協議書

甲方(男方):姓名、身份證號、籍貫、職業、住址、聯絡電話等

乙方(女方):姓名、身份證號、籍貫、職業、住址、聯絡電話等

甲乙(夫妻)雙方經過平等協商,特對雙方各自財產歸屬做出約定,並進行公證:

第一條雙方於年月日登記結婚,婚前及婚後各自名下的財產(包括動產、不動產、有形資產等)永久歸各自所有:

(1)男方婚前(後)財產: (財產清單)。

(2)女方婚前(後)財產: (財產清單)。

第二條各自名下財產因增值、轉讓等產生的利益亦歸各自所有,與對方無關。

第三條雙方各自名下的債權、債務由各自享有及獨立承擔,與對方無涉。

第四條甲乙雙方任何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債務人有讓債權人知道本協議約定的義務,如債務人未履行該義務,導致法院判定本協議另一方替債務人償還債務的,債務人應當將該債權轉給償還方。

第五條因一方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以及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等屬個人特有財產,為該方自己所有。

第六條甲乙雙方無其他財產爭議。

第七條本協議經公證機關公證後生效,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因這種約定如果是口頭的,具有不確定性,極易發生糾紛,所以法律規定,該約定必須採用書面形式。

如果是協議離婚處理二人財產的,可以不用離婚財產公正,協議離婚的財產分配合同是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如果不放心的話,也可以選擇去公證一下。如果您認為協意離婚的分配結果與事實有所出入的話,您可以申請婚後財產公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