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婚姻家庭>財產分割>

財產繼承公證離婚後辦的屬於共同財產嗎?

財產分割 閱讀(1.83W)

財產繼承公證離婚後辦的屬於共同財產嗎?

一、財產繼承公證離婚後辦的屬於共同財產嗎?

如果離婚前繼承的財產就是夫妻共同財產,與繼承公證無關。現行《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到第一千零六十五條明確了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以列舉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內容,該法也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有協議分割和判決分割兩種做法。離婚時,雙方有合法婚姻財產約定的,依約定。一方的特有財產歸本人所有。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應當均等分割,必要時亦可不均等,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依法判決。

二、 根據《民法典》規定: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財產繼承公證的辦理一般是取得繼承財產後辦理的,但在司法實踐中,應當根據繼承的相關情況來進行處理,如果是離婚前涉及到繼承行為的,那如果遺產所有人沒有特別說明的情況下,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但如果有特殊情況有一方財產的,則不參與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