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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婚後借條離婚後有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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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於婚後借條離婚後有效嗎?

對於婚後借條離婚後有效嗎?

新《民法典婚姻編》(2021年1月1日起實施)中“對個人財產的性質不因夫妻關係存續時間長短而發生變化”之規定,婚內借條一般都會被法院作為有效證據予以採信,除非存在相反的證據。出具借條一方當事人對存在相反情形負有舉證責任,如舉證不力則承擔不利法律後果。

二、離婚後哪些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是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為夫妻雙方所共有的財產。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自領取結婚證起,到一方死亡或離婚時止。

(一)下列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智慧財產權的收益”,是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

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二)“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包括:

1、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2、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3、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4、夫妻取得的共同債權。

6、分別管理、使用的財產

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後所得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以保持原狀為原則,價值懸殊時需要補齊差價。但是,如果雙方有約定,則遵從約定。

7、軍人部分復員費、轉業費

涉及分割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係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年平均值”,是指將發放到軍人名下的上述費用總額按具體年限均分得出的數額。其具體年限為人均壽命七十歲與軍人入伍時實際年齡的差額。

8、禮金

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雙方受贈的禮金、禮物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具體處理時應考慮財產來源、數量等情況合理分割。各自出資購置、各自使用的財物,原則上歸各自所有。

9、約定不明或無法查實的財產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不明的,視為夫妻共同所有;難以查實確定財產所有權性質的,主張權利的一方有責任舉證,舉證不能,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注意:修訂後的《民法典婚姻編》已經否定了婚前財產經過5-8年轉化為共同財產的規定,因此,婚前財產無論經過多長時間也不能自動轉化為共同財產了。

綜合上面所說的,婚後借條一般是在婚姻的續存期間所存在的,對於此行為只要雙方同意就可以被認定為是有效的證據,除非是另一方提了相反的證據,沒有產生這筆金額,那麼就可以被認定為無效,所以,就要看具體的情況是怎麼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