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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可以撤銷離婚登記申請,這就是離婚冷靜期。而且在這個冷靜期內夫妻中的任何一方都可以申請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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