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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離婚傳票多久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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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訴離婚傳票多久送達

起訴離婚傳票多久送達?

夫妻一方起訴離婚後,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後的五日內將傳票送達給被告,開庭通知應當提前三日送達。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傳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答辯狀應當記明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絡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絡方式。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傳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審理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

夫妻雙方選擇訴訟離婚,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後,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在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給被告,告知被告被起訴了。然後人民法院確定開庭時間後,應當提前三日將時間告知當事人,開庭的傳票必須在開庭前三日送達給當事人,讓當事人按時參加庭審。

二、訴訟離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規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第一千零八十條完成離婚登記,或者離婚判決書、調解書生效,即解除婚姻關係。”

夫妻雙方對離婚達不成協議的,只能選擇訴訟離婚,當事人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判決離婚。人民法院經過審理,發現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在調解無效後,應當同意離婚。

綜上所述,夫妻雙方選擇訴訟離婚的,應當去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符合起訴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立案審理。在立案之後,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給被告,向被告發送傳票,告知當事人被起訴了,在確定開庭時間後,應當提前三日將傳票送達給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