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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票公告送達期限是多久?

刑事訴訟 閱讀(3.29W)

一、傳票公告送達期限是多久?

傳票公告送達期限是多久?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92條的規定,公告送達一般期限為六十日。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

每個案件法院都有法定的審理期限,一審民事案件為6個月,簡易程式3個月。二審為3個月。在沒有法定事由的情況下,不會中斷或延長。另外,沒有法律規定法院有回覆你的義務。法院在收到到副本之後,會盡快通知並送達被告。如果提供被告的地址不夠詳細,或者法院難以直接或郵寄送達,便會採取公告送達的方式,公告期為2個月,公告期不計入法定審理期限。所以,要了解相關情況請直接與法院人員聯絡。

二、公告送達開庭傳票的開庭時間計算方式

首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期間以時、日、月、年計算。期間開始的時和日,不計算在期間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二十五條亦明確規定“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民事訴訟中以時起算的期間從次時起算;以日、月、年計算的期間從次日起算。”因此公告期從登報日的次日開始計算系法律應有之義;《民事訴訟法》有諸多類似的規定,比如“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傳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等,該“五日”、“十五日”均應當從次日起計算。

其次,《民事訴訟法》之所以規定期間從次日起計算,在很大程度上,其立法設計之理由在於統一計算尺度,確保當事人訴訟行為的有效性,從而穩定民事訴訟關係。實踐中,對期間的起算點從次日起算,既能充分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也可方便訴訟參與人對民事訴訟期間的計算與把握,從而提升訴訟效率並增加法律實效。

再次,公告內容明確載明“自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該60日期間系法律擬製的期間,“即視為送達”無論從語詞的內涵還是外延均否定了第60日遇節假日順延的可能性;另公告內容所確定的公告期、舉證期與舉證期滿後的第三日,三者系一個“期間統一體”,不能人為分離出來單獨分別處理,而應當連續計算,但若該“期間統一體”的最後屆滿日遇節假日的,仍應當按照法律規定予以順延,以節假日後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日,即開庭日。

最後但並非不重要的一點是,法律的確定性與可預測性要求法律用語要做到易懂、具體、明確,使其具有可操作及可指引性,從而法律受眾可依此安排自己生活的法律規劃,以便實現可預期的效果,此乃法律之為法律的本質屬性之一。按照第二種意見計算開庭日期既符合法律的規定,又直觀且便於操作。博登海·默在《法理學:法律哲學與法律方法》一書中言道:“正義具有一張普羅透斯似的臉,變化無常,隨時可呈現不同形狀,並且具有極不相同的面貌”。而開庭日期確定得是否準確涉及當事人訴權的保護和法律的嚴謹,事關法院判決的權威與實效,要讓每一個人民群眾看清這張法律正義之“臉”,請從法官准確確定“開庭日”伊始。

被送達人需要注意公告的期限,由於公告送達一般屬於兜底送達方式,被送達人可能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公告送達已經生效。因此,被送達人需要及時注意與法院的聯絡,並且留下多個可以被聯絡到的聯絡方式,減少該情況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