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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離婚案件,按照簡易程式審理的話,要在三個月以內審理完畢,按普通程式審理,六個月以內審完。如果對一審判決不服,一方上訴,二審審理期限是三個月,合起來一次訴訟從頭到尾,少的話3個月以內可以結束,多的話需要9個月。假如第一次提出離婚法院判決不準離婚,那麼第二次提起訴訟,要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在六個月之後才可以提起。按照這個期限計算,如果起訴兩次才達到最終離婚目的,從時間上計算,差不多要一年半到兩年左右。《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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