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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訴訟的舉證期限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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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對離婚案件進行處理的時候,法官往往會嚴格按照《民事訴訟法》中的規定來進行審理,而除此之外,具體作出判決的時候肯定是會依據《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中的規定來作出判決。那而這個過程中就會涉及到舉證期限的問題,那一般離婚訴訟中的舉證期限是多久呢?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離婚訴訟的舉證期限是多久

一、離婚訴訟中的舉證期限是多久

1、法院傳喚雙方當事人的靈活性

簡易程式最重要的特徵,就是在基本法律原則不變的情況下,儘量體現簡潔和效率。如果法院口頭通知你到法院拿傳票,或應訴,而沒有先給應訴通知書或傳票,是正常的,也是合法的。因為原告起訴後,人民法院可以採取捎口信、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簡便方式隨時傳喚雙方當事人、證人。

2、法院隨時傳喚但沒有剝奪被告的答辯期

雖然最高人民法院賦予隨時傳喚被告到庭的權利,但是,如果被告要求書面答辯期,人民法院必須按《民事訴訟法》第113條的規定,給予被告15天的答辯期。因此,現在有些人認為,雖然是簡易程式,就不用給當事人答辯期的說法是錯誤的,這一點,也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七條中有相應規定。

3、注意申請法院取證及證人出庭作證的時限

如果案件適用的是簡易程式,申請法院調查收集證據及申請證人出庭作證也一定要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如果案件適用的是普通程式,申請法院調查收集證據不得遲於舉證期限屆滿前7日,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應在舉證期限屆滿10前提出。

二、離婚訴訟過了舉證期限怎麼辦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十四條的規定,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對於當事人逾期提交的證據材料,人民法院審理時不組織質證。但對方當事人同意質證的除外。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結合上文的介紹,我們瞭解到訴訟離婚中,在規定的舉證期限內當事人應該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而對於原告來講,此時承擔最初的舉證責任,如果沒有提供足夠充分有效的證據來支援自己的訴訟請求,那最終的結果就有可能對自己不利。而要是在這方面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諮詢我們的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