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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異地如何起訴離婚手續?

離婚 閱讀(1.06W)

如果夫妻的居住地有一方或者是雙方都在異地,那麼想要起訴離婚的話應該怎麼辦理離婚起訴的程式,訴訟的首要的問題是選擇一個人民法院,法律規定,應該選擇被告管轄地所在的人民法院,但是如果被告離開居住地超過一年,就選擇原告所在的管轄地的人民法院。

在異地如何起訴離婚手續?

異地訴訟離婚程式步驟有哪些

一、選擇受理訴訟法院地以及訴訟法院

訴訟法院的管轄提起離婚訴訟首先要選擇受理訴訟法院地及受理法院,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民提起的離婚訴訟,原則上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但被告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的,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被勞動教養或者被監禁的,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非軍人對非文職軍人提起離婚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涉外離婚訴訟可以在原告住所地或戶籍地進行起訴)。

二、離婚訴訟的具體程式:通過法院訴訟離婚的具體程式如下:

1、起草起訴狀;

2、準備訴訟所需要的證據;

3、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遞交起訴狀和證據;

4、法院決定是否受理該訴訟;

5、法院受理該離婚訴訟案件之後,在法定時間內向對方傳送起訴狀副本;

6、法院安排開庭時間並向雙方傳送傳票;

7、開庭:雙方均可以委託律師或者其他專業人士代理訴訟;

8、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訴訟請求和雙方提交的證據情況對是否准予離婚,以及如何分割財產,子女撫養問題如何解決等問題作出判決。

三、判決准予離婚或不準離婚的界限和感情是否破裂是判決離婚或不準離婚的界限。

1、認定夫妻感情是否已破裂,一般從四個方面考察:看婚姻基礎;看婚後感情;看離婚原因;看有無和好的可能。

2、法定離婚的情形:婚姻法第3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除上述情形外,可結合1989年最高院頒佈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中所列舉的14種可視為夫妻感情確已婚破裂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2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符合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應准予離婚’情形的,不應當因當事人有過錯而判決不準離婚。

異地的離婚訴訟的程式的辦理就是上面所寫的內容,訴訟離婚的原因是一方不願離婚或者是就離婚的某一的事項不能達成一致的意見,所以才會走上訴訟的道路。在訴訟的時候,要寫好離婚訴訟書,找好訴訟的人民法院,做好訴訟知識的瞭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