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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糾紛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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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的反家暴法與民事訴訟法的相關法律規定,人身安全保護令適用的條件是針對在離婚案件中,當事人一方的行為造成原告損害的,常見的因素是家暴行為。然後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不能靠近原告一定距離內。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適用條件和程式
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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