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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護令的申請,一定要滿足下列條件:(1)當事人一定要是受害人或其近親屬、公安機關、婦聯組織等(包括受害人所在單位、社群組織);(2)一定要註明被申請人的姓名、常住地址亦或是工作單位;(3)請求要具體,事實、理由要充分;(4)舉證說明曾經、現在所受的侵害,以及即將受到侵害的可能(如公安機關接處警記錄、處理經過、社會機構所做的記錄亦或是所開具的證明、當事人就醫記錄、所收到的威脅性簡訊、婦聯組織收到的投訴記錄等)。《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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